微信朋友圈卖减肥药是否构成犯罪?上海刑事律师刑事辩护
微信朋友圈卖减肥药是否构成犯罪?上海刑事律师刑事辩护
微信朋友圈卖减肥药是否构成犯罪?上海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减肥生姜贴,减肥后的保持,减肥要注意的2018年,张某通过网络购买、藤黄果等原料,按照配方制成减肥胶囊,通过网络贩卖给山东车某,车某又将减肥药卖给了上海的王小姐。王小姐服后感觉失眠、口渴。经报案后事发。检察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追究张某、车某的刑事责任。
的英文名称为Sibutramine,化学名为1-(4-氯苯基)-N,N-二甲基-Α-(2-甲基丙基)环丁甲胺,为白色结晶性粉末,是一种西药成份。
主要用于肥胖症的治疗。通过抑制细胞对5-HT、去甲肾上腺素等单胺类信息传递因子的再摄取,增加生理过饱感,降低食欲,还可以诱导产热作用,增加能量消耗,降低脂肪累积量。用于饮食控制、运动不能减轻和控制体重的肥胖症患者,疗效尤为明显。
由于在治疗肥胖症方面的显著疗效,1997年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随后欧盟、澳洲、加拿大、日本等国也纷纷获批上市,我国于2000年批准含有盐酸的减肥药上市销售。
最为典型的是太极集团出品的“曲美”减肥胶囊,由于有巩俐、范冰冰等明星代言,在减肥市场曾经风靡一时,成为家喻户晓的明星产品。除曲美之外,还有澳曲轻、新芬美琳、可秀等减肥药品。
2009年12月,欧洲药品管理局发布研究报告,明确服用盐酸的患者发生严重、非致死性心血管事件的风险会增加,因此欧盟、英国等国家先后停止使用类药品。我国于2010年10月明确停止生产销售制剂及原料药。
从的药理作用及功能来看,通过抑制细胞再摄取,增加生理过饱感,降低食欲,还可增加能量消耗,降低脂肪累积。因此,是通过药理发挥食欲抑制作用,降低脂肪累积,对人体发挥作用。
只是由于会增加心血管事件的风险,从安全角度,从风险与健康的平衡角度考量,决定停止使用该药。停止使用该药,不意谓着必然有毒、有害。否则国际社会及我国也不会将其批准上市。
刑法上的有毒、有害原料,指直接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的原料,如毒鼠强、砒霜等,这类毒害原料,由于对人体没有任何积极作用,是绝对禁止食用或掺入食物中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被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后,会按假药来论处。生产、销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张某生产、销售的就是减肥胶囊,并没有将掺入食品中进行销售。再则,也不属于刑法上的有毒有害原料,而属于刑法第141条规定的“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见,生产销售假药的量刑显然轻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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