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减肥误信减肥茶广告不料体重飙升还让她进了医院!
女子为减肥误信减肥茶广告不料体重飙升还让她进了医院!
女子为减肥误信减肥茶广告不料体重飙升还让她进了医院!,意瘦减肥,黄瓜减肥食谱,通络减肥刘某,身高1米65,体重120斤,看起来并不算胖,对于曾经只有98斤的她来说,非常希望能恢复到原来的身材。日常生活中,刘某比较注意饮食和锻炼,经常中午或晚上不吃正餐,但效果不明显,爱刷网络、抖音等的她,经常有网红推荐各类减肥产品,又担心药物类减肥产品会对身体有害。
一天,她无意中看到网页的推送广告,显示的是一款名叫“汉方本草茶”的减肥茶广告,这对一直有意于减肥的她来说无疑是有吸引力的。刘某随手点开广告,广告中对这款减肥茶的描述是“老中医配方,天然草本精华,温和不刺激,无不良反应,可以安全放心使用”。刘某对购买网络推荐的商品十分谨慎,为详细了解产品情况,她搜索了一下该产品的官方网站。点开网站,顶端醒目的显示:“CCTV《见证·品牌》栏目专访”字样。这让刘某对该产品产生了信任感。在浏览网页的时候,页面中自动弹出了在线客服的咨询栏,刘某为了解产品的详细情况,在产品客服人员的引导下,添加了对方所称的汉方本草茶官方微信号,并与客服人员进一步询问了解。
客服耐心地解答着刘某的问题。产品的效果让刘某彻底心动了,她担心自己体质不容易减下来,一狠心,便花费2488元购买了10盒减肥茶。几天后,刘某收到了减肥茶,她开始按照说明服用。服用3天后,刘某发现体重并未减轻,反而越来越重了,而且每次喝完肚子绞痛不已,还拉肚子,肾脏部位疼痛。她询问客服人员是否是不良反应。刘某在忐忑不安中继续使用产品,每天用体脂秤测量身体,但喝了10天,体重增加了9斤,然而体重增加并不是最严重的后果。第10天,刘某咽喉部、胸部及上腹部开始出现疼痛症状,十分难受,起初她并没有太重视,未曾想第二天开始出现畏寒、心悸、胸闷、头痛等状况。眼看自己的身体越来越难受,刘某不得不去医院进行检查,此时她已接近神智不清晰,当她醒来时,医生正在急症室对其进行抢救。
刘某家属向主治医生了解到,刘某初步检查发现其消化道和心脏方面有损伤,但具体病症和病因还未查明,仍需进行治疗。事后,据查,这款减肥茶并没有任何药品或保健品批文,只有一个生产茶叶的食品批文,也就是说,这款减肥茶可能仅仅是加了“料”的茶。另查明,这款减肥茶的生产产家其实是一家茶叶商,在天猫商城开设了一家店铺,店中有代加工服务,即任何商家只需要提供设计稿及经营许可的基础资料,这家商家就可以帮忙代为生产,而且还贴心的为客户上市销售提供方便。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这款减肥茶危害人体安全,这让刘某欲哭无泪,她后悔当初的冲动。
(1)在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相关罪名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
比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在民事责任方面,多部法律都有进行规定,比如说《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特别是《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3)在行政责任方面,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行政法律规范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购买到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加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都能要求赔偿,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几点:
(1)尽量保存购买凭证,第一时间对商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尽量维持所购食品原状;
(2)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消费者第一时间应向有关的行政部门,比如工商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等投诉,或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举报;
(3)线下购买找负责人或者生产厂家,线上购买可以直接找网点或者生产厂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拨打12315投诉。
首先,对于夸大使用效果、价格明显偏低的商品,要提供警觉意识和甄别能力,谨慎购买;
其次,在日常消费过程中注意向商家索取并保留付款记录、购物小票、发票等相关的购物消费凭证,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法提供维权依据。刚刚我们提到要通过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
另外,我们要牢记维权时限。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
(1)“7日”: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4)“30日”和“5年”: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五种途径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比如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构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等);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就是刚刚前面提到的工商、卫生、食品卫生监管等部门;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这个指的是商事仲裁,不是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和诉讼是一种并列关系,是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约定来确定的,比如协议约定了仲裁条款,则应当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如果商家存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那消费者主张的赔偿金额该怎么计算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就是所谓的“退一赔三”;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比如,你去超市买西瓜,货架显示是5.9元/斤,但在结算的时候计的是6.9元/斤,这个时候你如果发现了,超市就应当赔偿你500元。大家要注意的是要界定哪些是欺诈行为。
当然,还有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前面提到的食品安全方面的纠纷,增加赔偿金额最低是1000元。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商家打着“假一赔十”广告,那这个和“退一赔三”是不是冲突呢?这个在法律上怎么规定的呢?
商家承诺“假一赔十”确实是我们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这个和“退一赔三”并不会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5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商家在宣传中承诺“假一赔十”,本着承诺即践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消费者有权主张十倍的赔偿。
前面我们讨论了各种赔偿方面的问题,但是我注意到,要获得这些赔偿,最重要的前提是存在欺诈行为,那我们怎么来分辨哪种是欺诈行为呢?
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可以从3个方面进行判断: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行为进行了列举,因为比较多,我们说几个比较常见的: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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