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怎样最减肥,减肥肩膀,吃牛肉能减肥吗近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七件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泸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针对涉老“食品”“保健品”领域涉诈问题隐患,有力有序开展线索摸排、防范宣传、案件查处和打击整治工作,切实保障老年群体合法权益,查办了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违法案件,现对查获的7件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泸州市江阳区某美容服务部开展执法检查。该店销售“某体减肥仪”和“生态能量热垫”两种普通电子产品,宣称具有“有助于杀菌消炎”“具有消除人体大肠炎症、排除人体毒素功效”等治疗功效。
经查明,该美容服务部销售商品时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江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案情介绍:2022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泸州市江阳区某药馆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店内张贴的“增效垫适用范围表(含药物成份及经属)”宣传贴画宣称的适应症和主要成份与“某多功能治疗仪”注册的适用范围和“增效垫”主要内容物成分不符。
经查明“某药馆”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江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案情介绍:2022年7月5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养身馆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现场摆放的电视上正在播 放PPT宣传资料,约30余名老年人正在听讲。宣讲台屏幕 前摆放有一盒“干细胞牛骨髓肽”,上述PPT宣传材料有“干 细胞对一百多种疾病治疗效果显著,补充干细胞就是补寿命, 针对上述症状,专家组副组长李荣和教授建议大家坚持口服 干细胞牛骨髓肽-三盒一个疗程,原价1980元一盒,优惠价 格980元一盒,惊爆价480元一盒等宣传内容。
经查明:该养身馆在销售固体饮料时, 将建议零售价虚构为原价,同时,虚构降价原因的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规定的 价格欺诈行为。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 )。
该养身馆在PPT宣传资料中进行无证明材料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 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以上两个违法行为是同一个违法目的,即销售涉案商品,最终达到盈利目的违法行为,江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养生馆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案情介绍:2022年5月12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泸州市龙马潭区某某艾灸馆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店内体验厅,在播放某健康讲堂视频并且有50多位老人在体验艾灸仪器和观看视频,视频中含有宣传艾灸仪器具有治疗作用的内容。
经查明,该艾灸馆虚假宣传的行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艾灸馆虚假宣传的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责令该店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0元。
案情介绍:2022年5月31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泸州市龙马潭区某科技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其门店内摆放5张桌子,16台某品牌功能治疗仪,共28人正在体验使用,有一台电脑正在播放养生和治疗宣传课件,墙面上张贴宣传资料,标注内容“敷中药透皮疗法与宣传治疗的效果对比、口服注射、外敷用药、物理治疗”、“中药透皮疗法五大核心技术”“中药透皮导入疗法-不打针、不吃药,治疗慢性病的新选择,治疗原理、适用范围疗法优点”等字样。
经查明,该科技公司虚假并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责令该店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
案情介绍:2022年5月31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泸州市龙马潭区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在该经营部大厅正面张贴有一墙面广告牌,上面标示有“喜来健理疗床模式选择 模式三 改善消化 模式四 血液循环 高血压 模式五 提高免疫力 感冒 模式六 腰椎 肾保养 模式七 颈椎 小孩子的学习模式 模式八 改善睡眠 模式九 去脂变苗条 糖尿病”等字样。
经查明,该器械经营部的虚假并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虚假并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医疗器械经营部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责令该店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
案情介绍: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泸县嘉明镇某理疗馆,开展执法检查,该店内摆放有12张“体温登记表”、40张“艾灸养生馆场次卡”,场次卡上有“最终解释权归本馆所有”的字样”,该店怕老年人抢位置摔倒,就以100元印制了500张“艾灸养生馆场次卡”来发放给到馆内体验的顾客。
经查明,该理疗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第四项“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某理疗馆行政处罚警告和处罚款6000元。(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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