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贩卖上万粒三无减肥药牟利 成本极其低廉!还从中检出有毒原料
广东男子贩卖上万粒三无减肥药牟利 成本极其低廉!还从中检出有毒原料
广东男子贩卖上万粒三无减肥药牟利 成本极其低廉!还从中检出有毒原料,减肥糖副作用,减肥的表现,减肥狂瘦为了达到快速减肥的效果,很多人都会选择服用减肥药来进行减肥。但市面上很多减肥药是三无产品,服用这些质量不达标的减肥类药品,不仅达不到减肥的效果,还会影响健康和生命。这些三无减肥药成本低廉,被不法分子当作牟利的手段。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就公开了一起有关销售三无减肥药的案例。
据公开的案件信息显示,2020年6月中下旬至8月16日期间,被告男子邓某某从上家处购进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的胶囊状和压片糖果状减肥产品后,通过社交软件联系、快递发货的方式,以每粒人民币1.5元至2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7人销售上述各色胶囊状减肥产品12300余粒,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1100元。
2020年9月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邓某某处查获的涉案金色、红色等各色胶囊状减肥产品21058粒,各色压片糖果状减肥产品4401粒,货值金额25459余元。经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从被告人邓某某处查获的上述减肥产品中均检出,该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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