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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销售有毒“减肥糖果”经四川卓安律师团队辩护成功获缓刑

中国减肥网2023-01-11健康减肥减肥店减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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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思思偶然从亦可的朋友圈看到了减肥糖果的宣传软文。看着身边日渐肥胖的老公,思思有些心动。

  于是,思思从亦可那里购入了一些减肥糖果,并拿给自己的老公吃。老公食用了一些后,确有减肥的效果。思思认为这个糖果的减肥效果还不错,于是谋生出兼职售卖的想法。

  8月起,思思在明知该减肥糖果无产品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等标识的情况下,向亦可购入糖果,并加价在朋友圈销售。

  在这期间,有购买者向思思反应,吃了减肥糖果后有口干、心慌的副作用。也有朋友建议思思,说糖果有问题,不要再卖了。

  但思思认为,自己的老公吃后有明显的减肥效果,也未出现明显的副作用,再加之对亦可的信任,于是一直在朋友圈出售该减肥糖果。

  2021年3月,网红郭美美因销售减肥糖果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随着上海警方的调查,给郭美美供货的亦可很快被抓获归案。

  2021年5月,思思也因该案被牵连,因其还在哺乳期,上海警方对思思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经上海警方调查,截止思思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上海警方从思思家中查获并扣押了尚未出售的减肥糖果、便秘治疗剂7000多粒。合计已经销售减肥糖果17000多元。

  2021年8月20日,思思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思思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罚金十万。

  2021年8月20日,思思随后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魏巍律师、李辰君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接受委托后,魏巍律师第一时间联系到上海某检察院复制卷宗(因在案电子数据同关联案件已经移送法院,因此未成功复制电子数据),随后与思思就案件相关事实进行了详细沟通。思思表示对公安机关查明的相关客观事实没有任何异议,但自己不知道这个减肥糖果是有毒、有害的。

  魏巍律师通过仔细阅卷、与思思多次沟通,以及讨论案件的基础上撰写了《法律意见书》,并于2021年9月7日前往上海某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并递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书》。

  半月后,魏巍律师再次同承办检察官沟通,检察官表示原《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不予调整。随后,魏巍律师再次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书面辩护意见,但该次意见仍未被采纳,承办检察官依然表示不会更改原来的量刑建议。

  在审查起诉阶段,魏巍律师与思思当面或电线多次,并同其家属就案件的风险进行告知。考虑思思有被羁押或面临实刑的风险,且思思已经签署缓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魏巍律师对思思作出有效的辅导,建议思思在接受检察官或法官讯问时一定要坚持自己愿意认罪认罚的态度。

  在审查起诉阶段无果的情况下,思思提出如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不调整刑期,期望律师作无罪辩护。

  在案件移送法院起诉的第一时间,魏巍律师联系承办法官并前往上海进行了补充阅卷。在审阅电子数据过程中,魏巍律师从其中发现了对认定思思主观明知极为不利的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未被承办检察官和法官阅取,内容是2020年8月有朋友明确告知该减肥糖果可能会造成心脏病等严重后果,建议其百度查询并不要再卖)。

  随后,魏巍律师将该证据风险与思思当面作了详细的沟通,并再次告知作无罪辩护的风险。思思表示自己内心愿意认罪认罚,但接受不了之前的量刑建议。

  随后,魏巍律师基于思思愿意认罪认罚的前提下,与承办法官以口头沟通的方式提出了降低刑期的辩护意见。

  开庭前,魏巍律师接到承办法官通知,检察机关同意下调量刑建议为判一缓一,罚金四万。

  2021年12月22日,本案开庭审理,魏巍律师出庭参加了庭审,案件当庭宣判。思思对结果非常满意。

  因考虑到思思已过哺乳期,当初取保候审条件已消除。且本案有“郭美美”案的背景,如果贸然提出全面的无罪辩护意见,思思有被羁押的风险。

  于是,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建议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或者下调量刑建议的书面辩护意见:

  一是认定嫌疑人明知其销售的“减肥糖果”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证据或不够确实充分。从现有证据综合来看其主观明知的程度较低。

  1、思思在朋友圈出售案“减肥糖果”前,其丈夫有食用的经历,且后续出售的对象大多与其有特殊的身份关系。

  2、思思无食品、药品相关行业从业经历,也无相关专业知识背景,因此客观上不具备从明知有副作用、是三无产品,就能够当然地认识到“减肥糖果”含有,或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认知能力。

  3、思思的上家亦可在朋友圈公开宣传叫卖涉案“减肥糖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开性。同时因思思对食品、药品认知能力的欠缺或因此而陷入认识上的错误,不能意识到减肥糖果会有问题。

  4、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理解,不良反应(副作用)不会当然地与有毒、有害等同,没有标签的“三无产品”也不会与有毒、有害当然地等同。

  二是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低,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认罪认罚。销售金额不大,整体社会危害性较小。

  除提出上述书面意见外,魏巍律师同时向承办检察官从思思主观明知、案件管辖、在案证据瑕疵等方面提出了口头的辩护意见。

  一是思思的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均不在上海,上海司法机关对本案无地域管辖权。且本案并未履行合法的并案程序,因此也未获得并案管辖权。

  二是认定嫌疑人明知其销售的“减肥糖果”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证据或不够确实充分。

  1.嫌疑人在朋友圈出售案涉“减肥糖果”之前其丈夫有食用的经历,且后续出售的对象大多与其有特殊的人身关系。

  3.嫌疑人上家亦可在朋友圈公开宣传叫卖案涉“减肥糖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开性,嫌疑人不可能认识到糖果会有问题。

  4.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理解,不良反应(副作用)不会当然地与有毒、有害等同,没有标签的“三无产品”也不会与有毒、有害当然的等同。

  1.在案没有证据证明送检样品与公安机关从嫌疑人家中扣押的物品具有同一性,无证据证明扣押过程、抽样送检过程,检测报告线.在案无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质,且检测报告不是八大刑事证据种类,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存疑。

  律师基于思思愿意认罪认罚,且客观存在极为不利在案证据的前提下,通过口头方式向承办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畸重的辩护意见:

  本案思思供述的笔录中存在严重瑕疵,笔录中多处思思的签名、书写文字的笔迹不一致。

  本案送检过程没有证据证明样品的同一性,且在案无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人员资质证明文件。

  从思思处剩余的购自亦可处的“便秘治疗剂”经辩方送检未检测出,与在案扣押的相同样品检测结果不一致,因此有辩方有足够理由怀疑在案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的真实性。

  2020年同院判例中与思思案情极为相似案件判处的刑罚均低于当前检察院对思思的量刑建议。

  由全国知名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

  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承办刑事案件近5000件,为超过10万名客户提供过刑事法律咨询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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