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米产品“42天减肥20斤”被指虚假宣传 代理制度疑似网络传销
森米产品“42天减肥20斤”被指虚假宣传 代理制度疑似网络传销
森米产品“42天减肥20斤”被指虚假宣传 代理制度疑似网络传销,产后有效减肥,冬季减肥减肥,减肥瓶颈期中国网财经6月20日讯(记者张润琪)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百日行动”余音未了,营养保健品市场乱象又起。近日,对外宣称“中国瘦身内调领导品牌”的森米遭遇多位消费者投诉,内容涉及“虚假宣传”、“产品不合规”、“代理制度疑似网络传销”等。针对上述投诉,中国网财经记者致电森米官方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将采访内容反馈至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任何回复。
公开资料显示,“森米”是广州森米大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大健康品牌,目前总部设立于广州。据媒体报道,森米创始人“莫七七”最初于2012年3月成立了深圳樱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接触大江生医的产品后,于2014年创建了森米品牌,而森米的酵素产品和奶昔产品都是由大江生医生产的,相应的专利技术证书也是大江生医的。之后森米团队于2017年2月成立了广州森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来独立运营森米品牌,产品则是由大江生医在上海的公司“百岳特”进口后,再转销给森米公司。
据天眼查数据,深圳樱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元,股东包括自然人李楚潇和黄馨,各持股50%,李楚潇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目前已处于注销状态。李楚潇目前还担任广州森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未显示)和广州樱槿化妆品有限公司(持股70%)的法定代表人。
此外,广州森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注册资本金500万,李楚潇是持股1%的小股东,大股东为沈永斌,持股99%;广州森米大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大股东为吴海惠,持股50%,李楚潇持股35%,而森米CEO沈丹枫在其中持股15%。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森米于台湾,上海,武汉,杭州均有相应产品生产基地。产品包括“体重管理系列”和“生理管理系列”,共涉及16款产品,在京东等电商平台均有销售。
据投诉的消费者反映,最初他们看到森米产品是通过微信朋友圈,比如一款名叫“森米(SEMI)酵素”的“台湾进口减肥产品”,号称用42天(一疗程)就可以轻松瘦20斤,而且因为是食品还“无副作用,不反弹,还能养成易瘦体质”,吃一个疗程需要3564块。
“为什么选择台湾森米?一、帮助数10000+人减肥成功,年均助消费减脂超过343500斤……”森米产品宣传资料上广告词“有数据有事实”,还找来明星古天乐为品牌代言。
这些产品是否具有减肥功效?中国网财经记者与森米产品代理取得了联系。据森米代理称,服用酵素产品确实可以收到减肥瘦身的功效,但其发送给记者的产品包装显示为“食品”。据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减肥为保健功效,具有保健功效的保健食品需要取得相应的蓝帽子批号,而即使是保健食品在宣传减肥功效时,也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宣传。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贝贝告诉中国网财经记者,商家的宣传是否违法,须根据其具体宣传语的表述进行判断,如其明确表述能实现减肥、瘦身或减肥药的效果,则有违法之嫌。
对于“酵素减肥法”,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系副教授范志红在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没有科学依据可判断‘酵素’是否具有减肥功效。甚至连酵素本身并没有准确的定义,比如酵素属于哪类产品、应包含哪些成分、它的制作流程等,目前这些标准都没有。”
范志红同时表示,商家如果对“酵素产品”申请的只是普通的食品批号,而不是保健食品或药品类的批号,对外宣称产品有减肥效果,则涉嫌违法。
中国网财经记者发现,森米产品除在多个投诉平台上遭遇投诉外,其运营主体“广州森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还涉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启信宝显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曾受理吴某诉广州森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此外,“广州森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还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两度被广州工商局天河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最近的一次为2019年1月。
而森米的另一家运营主体“广州森米大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也存在诸多问题。资料显示,“广州森米大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并无“食品”一项,但公司却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此,消费者提出质疑,“没有食品经营的范围,如何办理到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广州森米大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机器人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日用杂品综合零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等,但没有显示与食品有关的经营项目。然而,其行政许可信息却显示,森米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内容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餐冷冻食品),许可机关是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森米出现这种情况是否合规?记者致电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般不会存在“商家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并未显示食品”这类情况。工作人员称,“企业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是,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这一项,才可以到食药监部门办理这个经营许可证。”
对于上述问题,记者又咨询了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方表示,该企业上述情况理应是不合法,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没有资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据投诉的消费者称,森米在发展代理体系时,会要求消费者通过购买固定金额的货物成为某个级别的代理,而且“老代理”还可以通过招募“新代理”可以拿到佣金,形成上下级关系,有网络传销嫌疑。
对此,记者以加入森米产品代理为由,向森米代理要到了相关资料。资料显示,森米对外招收代理分为三个级别,钻石代理、官方代理和执行董事。其中,钻石代理为最低的代理级别,其拿货折扣8折,需要拿满5000元产品;官方代理属于中间档,拿货折扣6.5折,需要拿满5万元产品;执行董事为最高级别代理,拿货折扣5折,需要拿满48万元产品以及支付2万元押金。
记者注意到,森米还制定了“平级和跨级返利政策”,以及代理的利润分析表。森米利润分表显示,代理在招募一个代理,可以从中赚取375元至38400元,而赚取金额的多少是根据代理自身级别,以及招募的代理级别有关。例如,钻石代理招募一个钻石代理可赚到375元,董事代理招募一个钻石代理则赚到1875元。
据了解,网络传销具有三大显著特征:1、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2、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3、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网络传销”是如何定义的?森米是否涉嫌“网络传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贝贝告诉中国网财经记者,“网络传销”也是传销的一种形式,只是发展方式通过网络的形式而已。
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表现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王贝贝表示,如消费者怀疑森米公司涉嫌传销,建议保留相关证据,并向工商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由它们进行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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