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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秒瘦的她试吃“强效减肥胶囊”后等来的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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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秒瘦的她试吃“强效减肥胶囊”后等来的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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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粥减肥吗,火龙果减肥吗,减肥纹每天将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的药粉装进一颗颗五颜六色的胶囊里,通过快递将这些货物发往全国各地的买家手中,52岁的魏某一度以为自己的好日子就快来了。

  这样的感觉,是从2019年10月,魏某和何某合伙生产的第一批减肥药大卖开始的。

  2014年,何某就因卖减肥药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五年六个月。刑满出狱后,何某变本加厉,和福建政和老家的姑父魏某商议自产自销减肥药。

  “这一行没有任何技术门槛,关键是来钱快。”何某和魏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服刑并没有让何某长记性。2019年初,刚出狱的他随即同姑父魏某谋划自产自销减肥产品,圆一夜暴富之梦。两人一拍即合,何某便在魏某的朋友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刘某某身份证件注册了上海闪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批发平台网站注册“闪秀”店铺作为销售平台。

  2019年10月,“闪秀公司”正式开始生产销售减肥产品。何某负责在网上购买生产工具、包装材料、生产原材料(盐酸、荷叶粉、决明子粉等),魏某则根据何某授意的制药配方比例,在何某父亲家里开起了黑作坊。一旦有顾客下单,何某便通知魏某通过快递发货。

  2020年3月,叶某某在批发网站上看到打着“安全”“强效”旗号的“闪秀”牌减肥药,下单买了3盒强效减肥胶囊。想要秒瘦的叶某某到货后立即试吃了两颗,想验证一下减肥效果。没有等到减肥效果,很快她便感觉到强烈的副作用:口干舌燥、头晕目眩。

  “差一点就进医院了。”叶某某发现这款“减肥药”包装盒上批号有错误后,便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检测,发现该产品中含有,系2010年国家食药监管理局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制剂和原料药,是中枢神经食欲抑制剂,可引发高血压、心率加快、厌食、肝功能异常等严重副作用,长期食用可损害肠神经系统且不可逆。

  和叶某某一样吃完药有副作用的人还有很多,只不过他们都听信了何某的话,以为这是正常排毒反应。还有很多购买者明知道这款“减肥药”实际上是含有的假药,却还是做起经销,因为他们从丰厚的利润里尝到了甜头。不到半年时间,一张覆盖全国的销售网铺开了,何某制售假减肥药的犯罪金额竟高达88万余元。

  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线索后,侦查机关立即锁定魏某及其幕后的何某等人。

  2020年4月,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公安机关分兵多路抓捕,何某、魏某及其黑作坊的同伙何某娇、何某灿、何某弟全部落网,顺藤摸瓜,公安机关还抓获了销售减肥药的钟某、郑某、高某等人。现场查扣现金、银行卡、手机、电脑、胶囊产品、包装盒、包装瓶、空胶囊壳、药粉以及搅拌机等物品。办案人员在快递代理点发现,仅2020年3月,何某、魏某售卖假药就有4200多单,涵盖境内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部省区市。

  2020年8月,案件移送到松阳县检察院。松阳县检察院在办理该刑事案件的同时,依法对该案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松阳县检察院认为,何某和魏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1年2月,松阳县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何某、魏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诉请判令何某支付已经查明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扣除归还、扣押的减肥产品价款后,流入市场的销售价款共计765608.7元),共计7656087元;魏某对7656087元中的716848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7月,松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魏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何某娇、何某灿、何某弟等三人因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六千元不等。法庭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

  购买食品药品要通过正规途径,如果一不小心买到“有毒”的食品药品,维权过程中请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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